山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19年1月17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本標準規定了山東省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內容。適用于山東省內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500m3/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GB18918的要求。本標準不適用于混有鄉(村)鎮工業污水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1.規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 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一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2.規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 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3.規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4.規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 三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一、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1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二、自本標準實施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 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