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10.4發布1998.1.1實施
替代標準: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 第35號(摘)
GB18466-2005 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有關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并取代《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標準為強制性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實施)
為控制原煤開采、選煤及其所屬煤炭貯存、裝卸場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原煤開采、選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產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選企業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煤礦(含露天煤礦)、選煤廠及其所屬煤矸石堆置場、煤炭貯存、裝卸場所污染防治與管理,以及煤炭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防治與管理。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我國皂素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皂素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相關的排放限值。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正文: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3 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按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 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 3097-82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準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4.1.1 排入GB 3838III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 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 排入GB 3838 中IV、V 類水域和排入GB 3097 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 3838中I、Ⅱ 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GB 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4.3.4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 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 mg/L
表2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997年12 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單位:mg/L)
表3 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997年12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表4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998 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單位 mg/L)
注:其他排污單位:指除在該控制項目中所列行業以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 指5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 加氯消毒后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準。
表5 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設的單位)
注:* 產品按100%濃度計。
** 不包括P2S5、PSCI3、PCI3原料生產廢水。
5 監測
5.1 采樣點
采樣點應按4.2.1.1及4.2.1.2第一二類污染物排放口的規定設置,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污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5.2 采樣頻率
工業污水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于h的每h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h不少于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允許水重復利用率來控制,均以月均值計。
5.4 統計
企業的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
5.5 測定方法
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見表6。
表6 測定方法
暫采用下列方法,待國家方法標準發布后,執行國家標準。
1)《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三版)》,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89年。
2)《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放射性部分)》國家環境保護局。
3)詳見附錄D